2014年6月23日,巴西公布采用在包裝食品標簽上強制性說明敏感人群食物過敏或食物不耐受的公認來源規(guī)定的決議草案No.29,。
該決議草案采用了在包裝食品標簽上強制性說明敏感人群食物過敏或食物不耐受公認來源的規(guī)定。
該決議適用于沒有消費者在場的情況下包裝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工藝輔助劑和原料,,包括那些打算專門用于工業(yè)加工和食品企業(yè)的產品,。
該決議補充了2002年9月20日的,批準包裝食品技術法規(guī)的決議No. 259,,以及2003年5月16日的,,規(guī)定在麩質存在的銷售食品上強制性提供信息的法律10.674。
以下是敏感人群食物過敏或食物不耐受的公認來源:
I.含有麩質,,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的谷物,;II. 甲殼類動物;III.蛋類,;IV. 魚類,;V. 花生;VI. 大豆,;VII. 牛奶,; VIII. 扁桃仁(甜杏仁);IX. 榛子 (榛屬),;X. 腰果(腰果屬),;XI. 巴西堅果(巴西栗屬);XII. 夏威夷果 (澳洲堅果屬),;XIII. 堅果(核桃屬),;XIV. 美洲山核桃(美國山核桃);XV.開心果(阿月渾子),;XVI. 濃度等于或大于10ppm的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以二氧化硫表示。
在此提供的列表范圍內的改動可以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南,,或科學證據顯示食品食用的原因-影響,,以及不良反應,其流行病學量級及其嚴重程度進行更新。
沒有消費者在場的情況下包裝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工藝輔助劑和原料,,包括那些打算專門用于工業(yè)加工和食品企業(yè)的產品必須包含說明: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
任何數量的源自或已經有意添加第4條第II至XVI項中說明的食物過敏或食品不耐受的公認來源的配料、食品添加劑,、工藝輔助劑和原料的食品,,必須帶有說明:過敏性的:包含(來源名稱),或過敏性的:包含(來源名稱)的衍生物(如適用),。
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工藝輔助劑和原料具有由第4條第II至XV項說明的食物過敏或食物不耐受公認來源造成的偶然污染風險的情況下,,必須在其標簽上通知說明:過敏性的:可能包含(來源名稱)。
在該決議第6,、7和8條中要求的說明必須在一個白框中,,并且以同類型黑色字符,符合本決議附件中規(guī)定的高度要求分類靠近標簽上的配料列表,。
該決議撤銷2002年2月8日的,,批準關于含有麩質的包裝食品和飲料標簽的技術法規(guī)的決議RDC No.40。